记者从近日召开的青海省社保局长会议上获悉,青海省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已于2008年元月1日全面启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是: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全部职工(含各种用工形式)和国家机关、依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工勤人员及编制外聘用人员。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在编工勤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职工(含各种用工形式),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动员和相关准备工作,从现在起开始受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审核工作。按照《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中央驻青事业单位和省属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管理。(解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