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打击欠缴公路养路费违法行为,依据《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1号)有关规定,决定于2008年4月21日至7月15日,在全省开展套牌、假冒军车、报停偷驶和车辆外挂等严重欠缴公路养路费车辆治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依照国家和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法规和规定,除军队、武警车辆外,辽宁省境内所有机动车必须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采取套牌、假冒军车、报停偷驶和车辆外挂等手段欠缴公路养路费均属违法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和惩治。
二、凡采取套牌、假冒军车、报停偷驶和车辆外挂等手段欠缴公路养路费违法上路行驶的车辆,交通征稽机构将一律依法暂扣车辆,全额追缴应缴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并处以应缴公路养路费3倍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的,交通征稽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拍卖暂扣车辆。
三、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套牌、假冒军车、报停偷驶和车辆外挂等违法车辆,交通征稽机构依法处理、处罚后,将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妨碍、阻挠交通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伪造、变造或贩卖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交通征稽机构欢迎广大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采取套牌、假冒军车和报停偷驶手段严重欠缴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一经查实处理,交通征稽机构将按征收公路养路费的10%,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咨询、举报电话:96155、024-23861815
特此通告。
辽宁省交通厅
200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