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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统计监测和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23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解决减排指标的科学性、减排数据的准确性及减排工作的责任问题,日前,福建省政府在出台了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批转了由福建省环保局制订的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实施办法。指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减排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至此,福建省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政策体系。

    统计实施办法规定,对企业出现的虚报、瞒报、拒报等行为,市县级环保部门应予警告、责令改正,对拒绝改正的,应依法处罚,并采取项目限批、严格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给予制裁。

    监测实施办法规定了监测对象与范围,要求对废水和废气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考核实施办法明确了具体的奖惩措施,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染水处理厂建设或管网配套的市、县(区),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暂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用海、环评文件审批,省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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