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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将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27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今年5月1日《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将正式颁布实施。《条例》重新确定了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范围,规定了开办行业场所的基本条件和禁止性规定,明确了行业场所的开办程序和从业人员向群众应尽的义务。这是记者从省公安厅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繁荣,全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发展迅猛。目前黑龙江省已有公共场所13.36万个,行业1.38万个。这些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极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新兴行业、场所的不断增多,社会管理出现盲区,滋生违法犯罪的领域随之扩大,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控制、打击的难度。因此,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定于今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黑龙江省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省公安厅将于五月初在全省集中开展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专项整治行动。整治的重点是无证经营、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行业场所,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食毒品、制贩假印章、假证件、购赃、销赃等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重点部位是:主要街道、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宾馆、洗浴、足疗、洗头房、歌舞厅、咖啡厅、酒吧茶室、游戏厅、旧货业从业单位等行业场所,出租房屋(库房)、闲置房屋等。重点对象是:行业场所从业人员,流氓恶势力成员,违法行为组织、策划、实施者等。(记者 狄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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