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7年12月29日经八届全国人大第29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10年来,重庆市实施《价格法》成果丰硕,全市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5434件,实施经济制裁1.8亿多元,退还群众和用户7390多万元。
10年来,该市实现了由政府定价为主向经营者定价为主的转变。截至2006年底,该市市场调节价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占95.37%,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占4.63%。
同时,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该市各级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部分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全市建立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部分区县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当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况时,能依据《价格法》适时适当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如2004年春耕期间,针对化肥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该市完善市区化肥储备制度和农资价格监管责任制,对化肥生产企业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化肥流通环节实行最高限价或差率控制;为应对粮油、猪肉等价格过快上涨,今年1月,该市对食用油、猪肉及其制品等六大商品市场价格实行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