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衔接试点工作将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平安县、互助土族自治县、乐都县启动。
试点地区将统一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和运行方式,协调一致医药费审核及补偿、资金申报、财务管理、医疗服务监管等各项管理规章,逐步统一基本诊疗项目、基本药物目录,建立以县为平台的城乡居民管理信息系统。此外,还将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医药费用分析评估和考核制度,把医药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推行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制度,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推行单病种质量控制与付费,严格控制费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各试点地区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筹资渠道和方式不变,筹资标准和费用补偿按照各自的规定执行,通过建立完善的运行程序,推动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参合群众权益以及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