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省政府8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政府5月5日下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
3年内建设15万套经适房、3.6万套廉租房
《意见》提出江苏省住房保障今后3年分“三步走”的思路——
2008年底,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
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到2010年底,全省筹集廉租住房不低于3.6万套,累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以上,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基本完成重点地区危旧房改造任务。
低收入标准要覆盖20%以上城市家庭
《意见》明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地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苏南和苏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苏北2008年低保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2010年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意见》指出,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
对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要求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按照出让宗地进行核算提取。
经适房5年内转让由政府回购
《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做出调整,供应对象由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套型建筑面积则严控在60平方米左右。对符合购买条件且在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将给予优先购买权。
《意见》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新就业人员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意见》首次关注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要求各地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
《意见》同时关照到中低收入家庭,提出将用限价房解决他们买不起房的难题。经适房面向低收入群体供应后,中低收入家庭在住房体系上成为一个“空当”,他们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享受不到住房保障政策,成为“夹心层”。目前江苏省已尝试推出限价房专供这部分人群,其价格普遍比商品房价低出20%左右。(汪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