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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召开贯彻实施"护士条例"暨庆祝护士节会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12日   来源:卫生部网站

    《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护士条例》,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卫生部及中华护理学会于2008年5月12日在北京召开贯彻实施《护士条例》暨庆祝5·12护士节电视电话会议。中华护理学会名誉理事长彭珮云出席会议,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总后卫生部副部长陈新年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中华护理学会理事长李秀华出席会议。

    马晓伟在会上指出,卫生部高度重视护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护士队伍数量迅速增长。截至2007年底,全国护士队伍发展到154.3万名,占卫生技术人员的34%。护士总数比2006年增加了12万,是我国护士数量增长最快的一年。自2005年以来,护士总数增加了24万,是历史上增长最快的阶段。二是护士队伍整体素质逐步提高。根据2007年卫生部对全国696所三级综合医院的调查,护士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护士比例为57.5%。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按照卫生部下发的《专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对重症监护、急诊急救等领域的护士开展专科培训工作,提高护士的专业能力。三是合同制护士待遇正在逐步改善。安徽、湖南、江西等省在保障合同制护士权益、稳定护士队伍方面提出了明确管理措施。针对医疗机构在聘用合同制护士工作中的问题,要求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充分培训、保证质量、保障权益的前提下规范管理合同制护士队伍,改善合同制护士的待遇。一些医院已经实现了合同制护士与在编护士同工同酬。四是改进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为促进护理工作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各地在改善护理服务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这些做法得到了患者和社会的肯定。根据2007年卫生部在“医院管理年”督导活动中,对全国71所三级综合医院共4248名住院患者关于护理工作的满意度调查,平均满意度为93.7%。五是护理服务领域不断拓展。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护理服务不断向家庭、社区延伸,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马晓伟介绍说,今年的护士节,对于我国广大护理工作者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国务院制定颁布《护士条例》,目的是要解决当前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护。一些公立医疗机构给予合同制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远低于正式编制护士,有的医院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同时,医院与合同制护士的合同周期短,不利于护士的职业发展。二是部分医院临床一线护士人力配备不足。2007年,卫生部对全国696所三级综合医院进行调查,696所三级综合医院的病房护士与床位比平均为0.38:1,没有达到卫生部要求的病房护士与床位比为0.4:1的标准。通过对护士工作量调查,一名病房护士每班最少护理10-14名患者,最多达到30名患者以上,65.2%的临床一线护士每天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由于临床护士数量少,不仅导致护士超负荷工作,而且使护士为患者实施的护理服务“缩水”,对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康复带来隐患。三是一些医院的护理工作不到位,护理质量有待提高。一些医院简化护理工作,一些护士没有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岗位职责,对患者的基础护理服务不够到位,对患者的病情观察和巡视不够主动,本应当由护士完成的一些护理工作依赖于患者家属或者护工承担。

    马晓伟说,《护士条例》旨在从立法层面明确了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在维护护士合法权益,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必须待遇,保证护士队伍素质,规范护理技术行为等方面的责任。《护士条例》着重规定的四方面内容。一是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三是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四是建立护士执业准入制度。根据《护士条例》,卫生部颁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细化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和程序,规范护士执业许可的行政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好在保证护士人力配备、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本机构护士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护士条例》的规定,建立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规范护理执业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护理服务。

    总后卫生部副部长陈新年同志在会上做了讲话,中华护理学会李秀华理事长在会上宣读了中华护理学会为贯彻实施《护士条例》,组织制订的《护士守则》。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和总后卫生部有关领导同志、卫生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及北京大学医学部、在京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医院、北京市卫生局、总后卫生部有关医院、中华护理学会有关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区、市)卫生厅局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长,各地市、县卫生局长及当地三级、部分二级医院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资料链接:

护士守则

    第一条 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

    第二条 护士应当对患者一视同仁,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三条 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协助完成诊疗计划,开展健康指导,提供心理支持。

    第四条 护士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严谨、慎独,对个人护理判断及执业行为负责。

    第五条 护士应当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六条 护士发现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条 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突发事件时的医疗救护。

    第八条 护士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执业能力,适应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的发展。

    第九条 护士应当积极加入护理专业团体,参与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活动。

    第十条 护士应当与其他医务工作者建立良好关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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