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一些地方对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收入进行地区间分配的意见,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中有关科目进行了6方面的修改。
在《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中新增10104款“企业所得税”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由总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在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并规定在地方财政统计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在《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中新增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36项“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通知还明确,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适用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
根据通知规定,以上科目从缴纳2008年企业所得税开始执行。既跨省市又跨市县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相关地方要制定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并进一步明确上述科目具体使用。涉及调库的,国库和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调库手续。(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