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卫生单位接受抗震救灾物资的管理,5月21日,四川省卫生厅发布《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接受抗震救灾物资管理的紧急通知》。
一、接受抗震救灾物资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是承担抗震救灾任务的单位。
二、承担抗震救灾任务的医疗卫生单位既可接受上级有关部门调拨的抗震救灾物资,也可直接接受社会捐赠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物资,但是不能直接接受社会捐赠的与抗震救灾无关的物资(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切实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抗震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到位。抗震救灾物资的发放要统筹兼顾,既要考虑本地医疗卫生单位,也要考虑外援医疗卫生队伍。
四、各地各单位对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抗震救灾物资,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管理;要及时归集,进行详细的登记和统计,做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帐务清楚明晰。
五、各单位在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使用抗震救灾物资,不能将其价值列入病人的医疗费用。
六、各地各单位对抗震救灾物资发放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审计,做到抗震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特别是大宗抗震救灾物资,因时间紧急未及时登记和统计的,事后要及时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向捐赠单位反馈使用情况。
七、严格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顶风违纪的案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抗震救灾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骗取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抗震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工作组织不力、玩忽职守,致使出现重大问题的行为,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