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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三部门要求做好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24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为做好四川汶川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工作,2008年5月23日,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民电〔2008〕89号)。

    通知指出,伤病员在转移救治过程中死亡的,由救治地民政部门指定当地殡仪馆统一负责遗体火化工作。殡仪馆要制订工作方案,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免费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等服务,免费提供骨灰盒。骨灰可由亲属领回。遗体处理时要尊重死者尊严,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并做好亲属的安抚工作。遗体火化后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救治地殡仪馆编号后暂时保存。待灾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后,救治地公安部门和殡仪馆负责保存的遇难者相关资料、骨灰等再作移交。

    通知要求,受伤人员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通知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馆。对无法确认遇难者身份的,按照《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做好“5.12”地震遇难人员遗体身份鉴别工作的通知》执行。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
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民电〔2008〕89号

四川、广东、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为做好四川汶川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伤病员在转移救治过程中死亡的,由救治地民政部门指定当地殡仪馆统一负责遗体火化工作。殡仪馆要制订工作方案,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免费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等服务,免费提供骨灰盒。骨灰可由亲属领回。遗体处理时要尊重死者尊严,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并做好亲属的安抚工作。

    遗体火化后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救治地殡仪馆编号后暂时保存。待灾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后,救治地公安部门和殡仪馆负责保存的遇难者相关资料、骨灰等再作移交。

    二、受伤人员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通知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馆。对无法确认遇难者身份的,按照《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做好“5.12”地震遇难人员遗体身份鉴别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请将本通知精神尽快落实到有转移救治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并加强协调配合 。

                                                      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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