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5月23日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配合做好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供应保障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和对救灾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抽验力度,加强对药品有效期的监督和对灾区已营业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杜绝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流入灾区。
地震灾害发生后,社会各界踊跃向灾区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为救治伤员做出了积极贡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紧急下发了《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救灾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个别捐赠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避免了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流入灾区。
为进一步加强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确保救灾药械质量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捐赠行为进一步做出规范:一是捐赠人应按照灾区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目录,有针对性地进行捐赠,并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必须附出厂检验报告;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必须证明有合法来源,并出具检验报告。二是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与捐赠接收机构和组织加强联系,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查验(重点查验来源、品名、批号、数量、流向等重要信息)、留样,必要时进行抽验,严把质量安全关。未经查验的,绝不允许发往灾区。三是境外机构、组织和企业有捐赠意向的,可事先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未经我国政府部门批准注册的,应提供产品清单、生产国相关机构批准上市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报告及中文说明书,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由指定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查验,符合规定的方可使用。四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严惩药品、医疗器械“捐赠”和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