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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市加强对帐篷、过渡安置房及原材料价格监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31日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辽宁、吉林、天津、上海、江苏、湖北加强对救灾帐篷
过渡安置房及主要原材料价格监管

    根据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帐蓬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4号)精神,辽宁、吉林、天津、上海、江苏、湖北省(市)纷纷迅速采取措施,强化对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稳定。

    辽宁:经省政府同意,5月30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对救灾过渡安置房生产所需原材料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决定对省内生产和销售的救灾过渡安置房生产所需热轧卷板、彩涂钢板、聚苯乙烯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上述品种出厂价格一律控制在5月11日震前水平,不得突破。目前已经超过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恢复到5月11日的价格水平。要求各级价格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利用救灾之机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吉林:经省政府授权,5月30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出紧急通知,决定对支援地震灾区的过渡安置房所用主要材料实行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要求凡在吉林省内生产、经营钢管、热轧卷板、彩涂钢板、钢带、聚苯乙烯的企业,产品出厂和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5月12日前的价格水平。因上游原料购进价格上涨确需调价的,要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以上规定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天津:5月30日天津市物价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相关企业和各区县物价局将救灾帐篷生产用布、钢管以及过渡安置房生产用钢板、钢带、聚苯乙烯等主要原材料价格稳定在灾前水平。同时加大有关救灾物资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运用恳谈、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敦促和引导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顾全大局、严格自律,保持救灾物资价格稳定。集中力量开展专项价格检查,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上海:5月30日,市发展改革委向辖区内宝钢集团公司、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重点过渡安置房原材料生产企业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发改电[2008]164号文件规定,将热轧卷板、彩涂钢板、钢带、聚苯乙烯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切实稳定在灾前水平,不得突破。市价格监督检查所已经进入宝钢集团公司等重点企业督促检查。

    江苏: 5月27日省物价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承担救灾帐篷、过渡安置房生产任务的所在市、县物价局深入生产企业,及时了解灾后重建物资和相关原材料的价格变化情况,将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稳定在灾前水平。同时要求各地立即开展市场巡查,严肃查处利用救灾之机谋取暴利的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针对部分地区反映的聚苯乙烯原料价格上涨问题,省物价局已经迅速采取行动,要求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将价格稳定到灾前水平,违者依法查处。

    湖北:5月27日根据发改电[2008]164号和省政府第28次专题会议精神,省物价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州承担起稳定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原材料价格的责任,将救灾过渡安置房生产用热轧卷板、彩涂钢板、钢带、聚苯乙烯等主要原材料价格稳定在灾前水平。要认真做好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成本监审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督促企业降低成本,保持价格稳定。加强价格巡查,严肃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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