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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定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05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适应天津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天津市日前制定《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保障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天津市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

    根据该规定要求,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与天津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国家以及天津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以参照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境内(除台港澳地区)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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