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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补贴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 切实解决生活困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06日   来源:新疆日报

    6月5日,记者从新疆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自治区将为年满60周岁以上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五·七工”,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调查摸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无收入生活困难城镇老年居民的关怀,妥善解决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生活困难问题,新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制定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此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这里的“五·七工”指的是上世纪60至70年代曾在自治区范围内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些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

    据介绍,年满60周岁以上同时具有低保老年居民和老年“五·七工”双重身份的,享受老年“五·七工”150元补贴,不再享受低保老年居民50元补贴。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五·七工”每人每月补贴水平不低于150元(已发放但低于150元的应补足150元,已发放且高于150元的按已发放标准执行)。生产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可适当提高生活补贴水平,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此外,年满6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不抵扣家庭收入,也不降低个人已享受的低保水平。非低保老年“五·七工”申请城市低保时,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60周岁以上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生活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对原国有企业“五·七工”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由企业负担,生活补贴由企业负责按月发放;对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其生活补贴由个人申请,社区公示,经县(市、区)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联合审核后,由所在社区负责按月发放。自治区财政将对困难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关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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