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委、市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和提高村干部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20号),对重庆市村“三职”干部及村民小组长的补贴进行规范,进一步促进村干部队伍稳定。
一是从今年7月起,对村“三职”干部及村民小组长补贴最低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450元/人·月,村文书360元/人·月,村民小组长400元/人·年。对已经配备的村计生助理员,参照村文书36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各区县(自治县)相应的村干部补贴不得低于以上最低标准。其他村干部的补贴标准由区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实际补贴标准高于新的最低补贴标准的,不得降低实际补贴水平;原实际补贴标准低于新的最低补贴标准的,应按新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从2008年7月1日开始。
二是建立村“三职”干部及村民小组长补贴增长机制。今后,市里将根据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村“三职”干部及村民小组长补贴最低标准进行适时调整,调整时间与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时间大体同步。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情况适时调整村干部补贴标准。
三是村干部补贴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重庆市财政按照村“三职”干部及村民小组长最低补贴标准,根据各区县(自治县)的财力状况,对远郊区县(自治县)按一定比例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助。具体办法为:对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市财政对主城各区不予补助;对14个国家级贫困区县(自治县)和4个市级贫困区县补助70%;其他13个区县补助50%。
四是规范村干部补贴和村级经费管理。第一是建立补贴与绩效挂钩机制。村干部补贴要坚持按劳付酬、绩效统一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大锅饭”。根据工作难易程度、责任大小,村干部不同岗位的补贴应有所区别。第二是鼓励村干部合理兼职。第三是保障村干部补贴足额按时发放。第四是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五是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问题。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生活补助问题。要实事求是,分类安排,对工作多年、正常离任、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要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并逐步探索制定离任村干部特别是贫困地区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