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4日,董保华同志主持召开国家文物局灾后文物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第4次会议,会议通报了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衔接会的有关情况,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开展文物抢救性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
一、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衔接会的有关情况
6月23日,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了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衔接会,会议要求:一、总体规划应依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指示精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汶川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部署开展具体工作;二、规划的编制应体现地方为主、中央协调的原则;三、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的具体支撑,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开展;四、专项规划应主要包括灾情损失、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规划目标、政策措施(含资金需求与资金渠道等)和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内容;五、要加强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各有关部分要不等不靠,主动协调;六、道路、住房、广播等先导性项目要符合条例和工作方案的要求;七、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具体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八、规划的范围由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组办公室依照民政部和中国地震局提出的方案尽快确定;九、灾情损失的数据以民政部提供的为准;十、人口迁移和安置的计划由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组办公室尽快提出。
在衔接会上,叶春、李培松同志代表我局针对总体规划的编制,提出了5条建议: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宜在总体规划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与强调;2.羌族文化遗产保护要加强与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规划的衔接;3.总体规划中要进一步落实文物抢救性保护的需求,并尽快落实相关经费;4.对参与灾后文物抢救性保护的机构与人员要给予优惠政策;5.地震遗址博物馆建设规划可列入文物规划,但最好是单独做一个规划。
二、会议对进一步加强文物抢救性保护专项的编制工作进行了讨论,议定了如下事项:
(一)文物抢救性保护专项规划,要充分体现“清查排险要及时、抢救修复要到位、恢复工作要稳妥”的指导思想。
(二)由办公室组织四川、陕西、甘肃3省,以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单位在本周四召开文物抢救性保护专项规划衔接会,督促和指导各省规划的编制,进一步明确专项规划编制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三)文物抢救性保护专项编制的同时,要求各省文物局加强与省灾后重建规划牵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强化文物抢救性保护在地方规划的地位。
(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对灾后文物抢救性保护的援助,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的有关规定,与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明确具体项目后纳入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