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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办法支持单位与职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01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天津市劳动部门近日出台《天津市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废止。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依法与大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大龄职工稳定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的;与大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在连续两个年度内,用人单位年裁减人员20人以下且不足职工总数10%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大龄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计算补贴额,即养老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0%;失业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医疗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6.3%。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后,给予十二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正在享受或已经享受各类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已与原工作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不在本办法实施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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