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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出台恢复重建行政效能问责规定 27情形将问责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09日   来源:四川日报

    3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行政效能问责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应当问责的范围作出界定。

    按照《规定》,10项27种情形将被问责。包括在贯彻执行中央和四川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过渡性安置工作中,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在调查评估、鉴定、统计等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

    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限期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

    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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