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保监厅函〔2008〕206号
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保险监管人员行为,更好依法履行保险监管职责,引领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纪委要求,保监会起草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7月15日前报保监会监察局一室。
联系人:白玉堂
电话:(010)66286301
传真:(010)6628870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依据]
为规范保险监管人员行为,确保依法高效履行保险监管职责,引领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行为界定]
本准则是对保险监管人员的职业行为、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基本要求,是保险监管人员履行保险监管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行为基础]
保险监管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共产党员要严格遵守党内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政治信念]
保险监管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监管理念]
保险监管人员要认真贯彻保监会的监管原则和指导思想,把科学监管、引领发展和防范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根本要求,践行科学发展观,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专业学习]
保险监管人员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熟练掌握保险业务知识,善于运用最新保险理论分析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拓创新,不断提高驾驭保险市场的能力。
第八条 [专业技能]
保险监管人员要勇于实践,深入调查研究,熟悉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机制,准确把握保险市场动态,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服务意识]
保险监管人员要强化服务,以监管促发展,寓监管于服务中,加强事前规范和监管,指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第十条 [依法有效监管]
保险监管人员要依法监管,积极主动履行监管职责,按规定程序和期限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执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行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公正执法]
保险监管人员要公正执法,公平对待所有保险市场主体。恪守原则,统一执法尺度,不带个人成见和个人目的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文明执法]
保险监管人员要文明执法,尊重监管对象,加强沟通,换位思考,规范取证,严格程序,不滥用监管权力。
第十三条 [日常行为]
保险监管人员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热情服务。
第十四条 [职业道德与作风]
保险监管人员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公道正派;洁身自好,情趣健康,明辨是非,慎重交友。
第十五条 [廉洁自律]
保险监管人员要清正廉洁,严于律己,防微杜渐,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回避要求]
保险监管人员要合理回避。在业务监管和执法过程中,遇到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监管事宜和配偶、子女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行为禁止
第十七条 [一般行为禁止]
保险监管人员不得在监管工作中和公开场合有任何损害行业形象以及影响行业发展的行为。
第十八条 [职务谋利禁止]
保险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和保险监管身份的便利条件为本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干预保险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不当宣传禁止]
保险监管人员不得宣传或贬低某一特定保险企业和保险产品,同时约束家属和亲友也不得宣传或贬低某一特定保险企业和保险产品。
第二十条 [泄密禁止]
保险监管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尚在酝酿、讨论、审批过程中的有关保险监管政策、规定,保险机构批设和高管人员任职等信息,以及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廉政要求]
保险监管人员不得在保险机构报销应由监管部门或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廉政要求]
保险监管人员不得利用监管权力接受监管对象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廉政要求]
保险监管人员不得利用员工录用、干部提拔、调动等机会,收受有关人员财物。
第五章 激励惩戒
第二十四条 [激励措施]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把遵守本准则情况纳入保险监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中,定期进行检查考评,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二十五条 [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准则规定的保险监管人员,由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教育部门查清核实,根据情节,采取诫勉谈话、提出公开批评、取消当年评优或晋级资格、调换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惩戒措施。对触犯党纪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理与申诉]
保险监管人员对相关处分不服的,可向所在单位申诉,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或国家主管机关申诉或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解释与监督]
本准则由中国保监会纪委、监察局、人事教育部(组织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 [执行日期]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