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率先在全国出台《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若干意见》,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其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科技奖励评审制度。“意见”规定,在省科学技术、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等科技奖励评审中,要把参评项目的技术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和授权情况作为重要指标,部分科技奖励项目必须取得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或者经检索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是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意见”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部门,要把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培育人获得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数量指标及运用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效益指标,作为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校、民间艺人等各系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三是加强科技创新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申报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实施的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应用研究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提出项目完成后拟达到的技术知识产权申请(登记)预期目标,以及取得知识产权后拟采取的运用方式。申报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当提交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在立项评审中,要把技术知识产权预期目标是否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作为立项的依据。项目鉴定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该项目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或授权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对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或授权的情况进行评价。
四是切实执行知识产权奖励报酬制度。科技创新主体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支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得的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列入单位成本。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主体执行知识产权奖励报酬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加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科技创新主体申请(登记)和授权的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转化实施给予支持。
六是对放弃知识产权作出限制。科技创新主体拟放弃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实施的或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科技创新项目取得的发明专利权的,应当于放弃之前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非经审查批准,科技创新主体不得自行放弃知识产权。
七是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重点科技创新主体的主要研发方向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制度,并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知识产权考核评价。并作为有关部门对其是否继续承担新的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实施的或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科技创新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把技术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和授权数量、实施或转让情况,作为评价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业绩的指标之一。
八是建立知识产权问责制度。对科技创新主体承担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实施或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各类科技创新项目,成果明显,应该申请(登记)知识产权而没有申请(登记),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丧失,造成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的,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记者 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