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决定暂缓执行《关于实施加快船员队伍发展十大措施的通知》中增设驾驶员助理和轮机员助理的要求。
《关于实施加快船员队伍发展十大措施的通知》中第三项措施提出,在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海船的最低安全配员增设驾驶员助理和轮机员助理岗位。上述船舶换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8月31日。驾驶员助理和轮机员助理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船员或者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担任。
鉴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和船员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交通运输部决定暂缓执行关于增设驾驶员助理和轮机员助理的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签发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时,应对该船员在船上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或轮机见习经历进行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