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记者从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6%、上线为22%、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适用于贵州省境内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在黔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分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本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左右的,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但上年工资水平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且差距较大的,可按基准线至上线区间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其上年工资水平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应按低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大幅下降和亏损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本企业工资可以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发布后,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