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4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7月1日起,甘肃省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开始上调。据了解,这是甘肃省自2006年起三年内第四次调整伤残津贴标准,此次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达到了每月560元。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08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暂时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后月津贴为:一级伤残增加131元,二级伤残增加125元,三级伤残增加120元,四级伤残增加114元;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增加108元,六级伤残增加97元。上述人员在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不足560元的调整到560元。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后在原标准基础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4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3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配偶每月增加45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3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吕宝林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