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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规定:游艇须检验并在中国海事局登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15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明年1月1日起,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游艇操作人员须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持证上岗。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进一步规范我国水域内非营业性游艇的安全管理。

    游艇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接待等高档次消费,有其自身特点,在建造风格上追求个性化,因为不参与公共交通运输,本质上不同于水上运输。据了解,近年来,游艇休闲已经在我国水上旅游资源丰富且经济发达的地区悄然兴起。辽宁、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沿海和内陆水上旅游资源丰富省市的游艇业已起步,其中深圳、上海、青岛等地发展较快。但由于游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检验规范不健全,游艇俱乐部、游艇销售商和制造厂家无所适从,很多想购买游艇的人正处于观望之中。

    据部海事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国情,在现行海事法律、法规框架下,同时借鉴国外游艇业发达地区的管理经验,《规定》确立了游艇业主自主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游艇登记、检验、航行规则和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以及游艇俱乐部的运作模式等有关游艇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

    该有关人士同时表示,为了给游艇业健康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除按《规定》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外,简化了游艇的登记、检验手续,对游艇不实行船舶签证、安全检查和安全配员制度。

    由于我国水域面积和岸线资源相对不足,在鼓励和促进游艇业发展的同时,为避免游艇无序增长,挤占水上公共运输资源,《规定》要求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邵平)

 
 
 相关链接
· 交通运输部发布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09年施行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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