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将调整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上缴比例,从而保证残疾人享有和使用就业保证金的公平合理性。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为自治区106.9万残疾人带来福祉,这是记者8月14日从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了解到。
近日,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新政办发【2008】73号文件,各县(市、区)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自治区级上缴比例由原来的15%调整为50%(包括统一向自治区地税局拨付的代征手续费)、地(州、市)级由15%调整为20%。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负责人说,以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大多集中在县(市、区),但各地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并未从根本改观,经济发展步伐较快区域与贫困落后地区相比,残疾人人均享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着近20倍的差距,已显失公平。
针对这种状况,自治区政府决定大幅调整各地上缴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