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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失业保险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6月起再次提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2日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8月21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表示,为进一步提高大连市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和稳定就业,大连市建立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机制。根据此机制,失业保险待遇再次提高,6月1日后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均享受新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失业人员门诊费标准将进行适时、适当调整。

    从2008年6月1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享受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每人每月49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的,每人每月420元。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每人每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56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的,每人每月480元。

    同时,为减轻失业人员医药费负担,大连市再次提高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到40元。

    2008年6月、7月份已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与新标准的差额部分,自2008年8月份补发,2008年9月底前补齐。因特殊原因补发2008年5月31日以前失业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2008年6月1日起,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前的缴费时间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报销医疗补助金,以出院日期为准;女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报销生育补助金的,以生育日期为准。凡2008年5月31日以前发生的执行原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200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执行新的标准。

    外省市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到大连市的,按大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各区市县失业人员户籍在大连市范围内迁移的,按户籍迁入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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