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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普通中小学校、中职学校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7日   来源:大众日报

    根据教育部意见,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在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全面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山东省发出该通知明确,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或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裁定来确定,具体赔偿范围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本着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原则上从学校学费收入中支出,如地方财力允许,也可由政府给予补助。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

    通知还规定了责任限额。学校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450万元。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省教育厅成立了山东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并把这项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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