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概念、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规划任务、责任管理部门、制定年度计划的原则等,并进一步明确了城乡总体规划修改条件、修改原则、修改内容、申请修改主体以及修改程序等内容。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对城乡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根据规定,凡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都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乡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