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贵州省政府公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7年,省政府明确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力量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是省政府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并对部分规章进行修订的成果。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2007年11月12日,省政府根据规章清理情况,作出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要求按照立法程序,采取有计划、分阶段的方式,对《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59部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其中,在2008年6月30日前需完成32部省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为此,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对32部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反复修改和组织论证,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将规章修订草案上报省政府审议并通过。前后历时近7个月,顺利完成了32部省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
记者:这次省政府规章修订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提高了制度建设的质量。能够有效地解决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对经济社会客观规律反映不够、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等问题,从而提高政府制度建设的质量,优化制度实施的效果,为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二是进一步推动了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制建设加速推进,但规章的清理、修订、废止等工作相对滞后,以至有的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有的规章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给规章的遵守、适用和执行带来了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三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政令畅通。目前,有法不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时有发生。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方面的原因,有人员素质方面的原因,但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也不容轻视。开展规章清理、修订工作,有利于解决职权交叉、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水平,确保政令畅通。
记者:这次省政府规章修订工作是怎样开展的?
答:在省政府部署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自2007年12月起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省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一是由有关部门对需要修改的32部规章提出修改建议,组织力量进行审查修订;二是对各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有争议的规章修订草案与有关部门进行反复沟通、协调;三是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9个市、州政府、地区行署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四是邀请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编委办等部门就修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论证;五是将整个修订工作呈报省政府,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过以上步骤和反复研究、协调,确保了修订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了修订工作任务。
记者:这次修订的省政府规章有哪些特点?
答:《决定》共修订了31部省政府规章,宣布废止1部省政府规章。对31部规章的修订,主要是:有关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原有管理体制或管理方式已被调整;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性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修改或废止;部分不符合地方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等。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补充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如,为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贯彻我省“合作创新、加强转化、重点突破、引领跨越”的科学技术发展方针,在《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增设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又如,为维护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在《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中补充了治理车籍外挂,对非法套用厂牌型号、大吨小标的车辆补征差额养路费的内容。
二是对无上位法依据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的义务性规定作了修订,突出了立法为民的理念。如删除了《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动车交易票证进行验证、对交易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车辆进行审查的相关内容;又如,删除了《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中的“车主必须按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征稽机关办理年度稽核手续,合格后征稽机关向车主开具年度稽核合格证”相关内容等等。
三是对部分省政府规章设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了修订。如:删除了《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中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相抵触的“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自然资源损失补偿费”的相关内容;又如,删除了《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中无上位法依据的“航运管理机构从企、事业专用码头收取的货物港务费,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返还专用码头所有者,作为码头设施维护和建设的专项资金”相关内容等等。
记者:决定公布后,还需要做哪些后续工作?
答:对修订的规章,省政府于2008年8月4日发布了省政府令,重新作了公布,并在政府网站、政报上予以公布,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便于各级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同时,省政府决定,修订后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由省政府法制办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汇编发行,作为各级行政机关执行的依据。这是省政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重要作用。
二是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此次修订后的省政府规章开展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按原规章规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告。《决定》实施后,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