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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10月1日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08日   来源:河北日报

    从河北省有关部门获悉,《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近日由省政府通过,将从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需要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范围,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和设置的无障碍标志。包括坡道、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无障碍标志、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以及无障碍厕所、厕位等设施和标志。

    按照该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桶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汽车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连接;公共汽车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对无障碍设施按规定统一设置国际通用、规范的无障碍标志;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提示音响装置。(记者 周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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