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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试点“直购电” 最低限价为上网电价的50%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08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经委日前下发《关于落实直购电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7-12月四川直购电总量控制在90亿千瓦时,水、火电厂的最低限价均为批复上网电价的50%。参与直购电的水、火电厂,在安排调度计划时,按规定优先进入发电组合,在水电出现弃水时优先调度发电。省电力公司将从即日起按旬向省经委报送发电机组基础组合方案。

    按直购电试点要求控制直购电量

    2008年7-12月四川直购电总量控制在90亿千瓦时。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参与直购的电量,按省政府年度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原则控制。在充分考虑今年1-7月实际发电情况、电煤供应、有调节能力水电站蓄水及地震受灾等因素基础上,没有调节能力的水电站按全年发电量的14%调控,有调节能力的水电站按7%调控(二滩、冶勒除外);火电企业按全年发电量的8%调控。原则上,火电企业分月直购电量按总量平均分配在11、12月份实施,水电企业分月直购电量按总量平均分配在7-10月份实施。

    在调控的直购电量范围内,发电企业可与多家直购电用户签订直购电合同,直购电用户也可与多家发电企业签订直购电合同,但要明确直购电量优先实施的顺序。直购电量的峰、平、谷时段比例,均按1:1:1执行,不平衡部分按国家有关电价政策规定执行。

    合理确定最高最低限价

    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参照近几年直购电实际执行情况,设立最高及最低限价标准。水电厂最高限价为批复上网电价(执行丰枯浮动后,下同)的85%(龚嘴、铜街子两电厂为95%),火电厂为批复上网电价95%;水、火电厂的最低限价均为批复上网电价的50%。

    切实规范直购电试点程序

    为保证直购电试点规范有序开展,参与各方必须严格按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履行以下程序后才能正式予以实施。

    一是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购售电双方具体协商直购电量、价格、时间等要素,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直购电意向性协议》,并由电力用户分别报送省电力公司、省经委。

    二是省电力公司组织进行安全约束校核,并将校核情况中不能实施的原因书面报省经委。

    三是通过安全校核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正式签订相关《电量直接购售合同》(两方合同)及《委托输电服务合同》(三方合同),并报省经委、成都电监办备案。

    四是省电力公司建立直购电交易平台,按合同提供输电服务,并根据省上确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输配电费。

    参与直购电试点的工业园区,由当地经委统筹协调,具备条件的,由园区管理机构作为主体参与;不具备条件的,由相关电力用户授权委托其中一家电力用户参与。

    规范结算管理

    一是规范电力用户直购电量结算。电力用户直购电量由四川省电力公司进行结算,由当地电网经营企业收取电费。7-8月份,采取当月按国家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预收电费,实施直购电后,根据实际情况退补的方式进行;其余月份按所签订的直购电量、电价结算。对欠费直购电用户,报省经委核实同意后,次月起停止执行直购电合同。

    二是规范发电企业直购电量结算。发电企业直购电量结算由四川省电力公司进行结算,根据发电企业签订的两方和三方合同确定的直购电量和价格,按月足额结清直购电电费。

    三是规范差额电量结算。当发电企业本月实际上网电量不足以完成直购电合同确定的电量时,电网公司应协助用电企业与其他有条件的发电企业另签直购电合同,争取弥补不足部分;如经采取措施仍不能弥补,电力用户对应的差额电量按国家目录电价执行。当电力用户本月实际用电量不足以完成合同约定的直购电量时,发电企业对应的余额电量按国家批复电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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