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查看),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指出,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根据通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主要包括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四个方面的内容。
在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除保密建设项目外)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会审和集体决策范围和内容,规范会审和集体决策程序,强化会审和集体决策责任,提高会审和集体决策效果。执法监察机构必须作为会审单位参与会审,对有违法行为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建立土地审批权责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事项涉及的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超计划、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补偿安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在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完善卫片执法检查制度,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健全乡(镇)、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建立网络信息监管制度、多渠道违法信息统一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土地违法行为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要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案件督办和土地违法公开曝光,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要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在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支持配合,加强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信息情况通报制度、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和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由政府出面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电力、市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用地审批的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还要建立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协作配合机制。
在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完善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保障机制,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先进定期评优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地区、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通知强调,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建立土地执法监管新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既查事又查人,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李东凯)
构筑坚实的防线
——部有关负责人谈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已经制定并下发了。日前,记者就其相关内容采访了部有关负责人。
对外公示,促使内部依法行政,从源头防范违法行为发生
近年来,土地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必须解放思想,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为此,《通知》首先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从而促使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严格把关。
一是建立健全公示制度。《通知》规定,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划拨和出让结果、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指定的场所、媒体向社会公布。除保密建设项目外,市、县国土资源局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地悬挂公示牌,将用地批准文件予以公示,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今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划拨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等事项都要纳入会审范围。执法监察机构必须作为会审单位参与会审,对有违法行为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凡参与会审的各内部机构人员要对会审意见签字负责。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制定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拍卖起叫价和挂牌起始价,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等事项都要纳入实行集体决策的范围。凡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要对集体决策的结果签字负责。
三是建立土地审批权责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通知》明确表示,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事项涉及的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超计划、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补偿安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的工作责任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甚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在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前,报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颁发土地证书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及时发现和查处,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关键环节。要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有机结合,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通知》明确指出,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的巡查责任,并严格纵向监督。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巡查责任。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及土地违法的形势和特点,合理划分巡查区域,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频率和巡查重点并落实责任人,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健全乡(镇)、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加强乡(镇)国土所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装备,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
同时,国土资源部每年将制作全国遥感影像图,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性的执法检查,并加强成果的分析应用。结合土地“批、供、用、管”系统,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整合各类举报信息资源,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违法信息的登记和查询分析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通知》对土地违法行为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和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本地区的土地违法态势、土地违法数据,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不按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通知》指出,要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同时,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将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协作联动,多部门合力防范和遏制土地违法
防范和遏制土地违法,仅仅依靠国土资源部门一家难以奏效,必须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建立多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的机制,多环节把关,齐心协力,这样才能达到目的。
《通知》要求,一方面,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支持配合,加强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信息情况通报制度、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和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每季度书面交换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信息联网共享,即时交换信息。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进一步细化土地违法案件移送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
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由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下发文件,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电力、市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通电、通水、通气,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发放贷款,不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通过竣工验收。
做到这点,市、县国土资源局还要及时将建设用地审批的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对通过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发现相关部门仍为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竣工验收等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通电、通水、通气,发放贷款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再一方面,要建立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协作配合机制。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在审核、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及时报总督察办公室,由总督察办公室及时通报部执法监察局,由部执法监察局按已有工作机制转办、交办、督办或直接查办。部执法监察局应将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部执法监察局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某一地区土地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或者存在政府主导、纵容、默许的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总督察办公室,安排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督促整改。
约束与保障并举,在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的同时,给予执法工作以有力保障
土地执法监察,直接关系到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落实。必须强调约束与保障并举,在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的同时,给予执法监察工作以有力保障。
《通知》明确规定,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是案件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要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月统计、季分析、半年小结和年总结制度,并及时将统计、分析、总结情况上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检查发现案件查处工作不力、违规违法问题严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改正。
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及其队伍,是土地执法的主要力量。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执法监察机构及其队伍的“主力军”作用。为此,《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执法监察工作保障机制,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先进定期评优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地区、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努力改善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监察专用车辆以及通信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省级政府争取,按特岗人员为执法监察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可以说,我们要建立、健全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实质上就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相关工作机构都参与执法(“全员监管”)、对土地管理各个工作环节都进行监管(“全程监管”)、与系统外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联动监管”)的“立体式”土地执法监管新机制。相信这样一个新机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一定能够构筑起一道有效防范和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坚实防线。(李东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