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日前印发《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该规定9月26日起施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适用于公共企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该办法执行。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9方面内容应主动公开
《办法》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9大方面内容应当主动公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的工作、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奖惩考核办法;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设备采购情况;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调查结果、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方案以及临时住房和安置住房分配方案;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公开
《办法》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下列方式公开: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台;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以下内容不得公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申请办理公开事项不得收费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办法》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办理办事公开事项和提供办事公开内容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