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400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2500元。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上浮标准,供养标准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
《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年龄未满16周岁的村民,享受由各级政府提供的在吃、穿、住、医、葬和教育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