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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办法配合普查:拒绝或妨碍普查将受处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06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在第二次经济普查中,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行为轻微的,统计机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数额对公民是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1000元以下。近日,自治区统计局出台了查处经济普查案件简易程序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针对经济普查面临普查对象多、范围广等复杂情况,为了保证全区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质量,自治区统计局专门出台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统计局,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较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自治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普查工作的最大难题是普查对象的不配合,因为普查中会问及普查对象的营业收入、税收、员工工资等不少问题,不少人认为这些问题暴露了企业或个人的“隐私”,因而拒绝配合调查。有关人士曾向记者说起一件事,在前不久结束的农业普查中,一名村民拒绝提供任何信息,普查人员多次登门,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都没有结果。“办法”的出台,可有效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哪种情况下将受到处罚?据了解,执行简易程序查处的经济普查案件范围包括: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行为;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被处罚当事人在收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办法”规定,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统计违法事实的存在,并证明统计违法事实确实是当事人所为,统计执法人员就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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