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8年7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分别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城乡居民,可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持有效的证明文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就医、租用廉租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规定了低保对象的义务:①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乡镇、社区介绍的就业;②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应当从事生产劳动;③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状况;④及时通报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主动配合民政部门查证并在调查表上签字;⑤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条例》明确鼓励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参加生产劳动。规定: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扶持;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免收相关费用;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办个体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④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贫部门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⑤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优先安排劳务输出。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重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地方立法上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城乡统筹;标志着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了法律保障;标志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了法律依据,为低保工作依法行政提供了条件。它将为保障民生、促进重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重庆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