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连续下发《关于印发〈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设置法规督查处和建立档案督查员队伍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档案安全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做好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关于印发〈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档案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维护档案工作正常秩序,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共十九条,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的内容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需向国家档案局报告的突发事件和报告的主要内容等有详细规定。
《关于设置法规督查处和建立档案督查员队伍的通知》指出:为更好地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保障档案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决定设置法规督查处,并同时建立档案督查员队伍。原政策法规研究司法规标准化处撤销,部分职能并入法规督查处。档案督查员在国家档案局局长中央档案馆馆长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档案管理领域中重大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督查处是国家档案局宏观管理全国档案法规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的职能处室,其基本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档案法规和档案标准的制订、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档案工作重大专项督查,承办与有关机关联合开展的督查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筹划全国档案法制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以国家档案局名义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办理上级立法部门和中央各部委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复函;组织全国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和档案工作重大专项督查活动;组织拟订国家档案局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协调并组织国家档案局有关业务司、部、室开展经常性督查工作;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档案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对职权范围内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全国重大档案违法案件的督查;组织并承担档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筹划全国档案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审查档案工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负责标准的报批、发布、备案、出版、宣传等管理工作。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安全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规定,国家档案局近期将随机抽取部分单位进行档案安全专项督查,并将提前一周通知被督查单位。督查内容为:落实《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关于确保档案利用安全的通知》的情况;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情况;档案库房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库房安全设施等;档案馆(室)档案保管情况,包括案卷目录与实际排架、卷内目录与卷内文件是否一致,原件经缩微或数字化加工后是否仍继续提供原件利用等。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档案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危及或可能危及档案安全和严重干扰档案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急处置其辖内突发事件。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军队系统档案部门及其他档案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果断决策、合作互助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和实施预案的有关危机情况和背景;
(二)应急处置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及其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数量、分工、联络方式、职能及调用方案;
(四)有关协调机构、咨询机构及能够提供援助的机构、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五)抢救档案的顺序及其具体位置,库房常用及备用钥匙、重要检索工具的位置和管理人员;
(六)档案库房所在建筑供水、供电开关及档案库区、重点部位的位置等;
(七)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联系方式;
(八)其他预防突发事件、救灾应注意事项。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档案安全保管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应定期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组织救灾演练和对所属防灾、救灾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增强对档案工作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九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及时收集有关政府机构、气象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在监测过程中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有关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危害和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及时报警,在第一时间通知抢险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通知专业抢险救援部门等。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消除事故。
(二)组织救援遇险人员,转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档案。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关闭和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三)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做出初步判断,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四)对灾害事故造成的受损档案,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特别是对受水淹档案,要及时采取冷冻或干燥的办法稳定档案的状态,避免灾情进一步恶化。
第十一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国家档案馆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需向国家档案局报告:
(一)因人为、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档案严重损坏或丢失的;
(二)因人为、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档案馆库房建筑损坏,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国家档案馆工作秩序受到冲击,危及档案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地区(单位、部门)、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二)事件的简要经过和档案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
(三)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四条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本办法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核查情况。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视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有必要组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人员构成应包括突发事件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档案业务方面的专家。
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局应根据接报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其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 中央档案馆关于设置法规督查处和建立档案督查员队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为更好地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保障档案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决定设置法规督查处,原政策法规研究司法规标准化处撤销,部分职能并入法规督查处。法规督查处是国家档案局宏观管理全国档案法规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的职能处室,其基本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档案法规和档案标准的制订、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档案工作重大专项督查,承办与有关机关联合开展的督查工作。主要任务是:一、筹划全国档案法制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审查以国家档案局名义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办理上级立法部门和中央各部委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复函;三、组织全国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和档案工作重大专项督查活动;四、组织拟订国家档案局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协调并组织国家档案局有关业务司、部、室开展经常性督查工作;五、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档案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六、组织、协调对职权范围内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全国重大档案违法案件的督查;七、组织并承担档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八、筹划全国档案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九、组织审查档案工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负责标准的报批、发布、备案、出版、宣传等管理工作。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决定同时建立档案督查员队伍。档案督查员在国家档案局局长中央档案馆馆长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档案管理领域中重大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担任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第一批督查员的人员为(按姓氏笔划排序):
丁德胜 马淑桂 王冰 王岚 王忻 王良城
王绍忠 王雁宾 王燕民 邓涛 刘伟晏 刘剑波
刘爱民 孙钢 朱煜 许卿卿 宋扬 张楠
李伯富 李辰 李晓明 肖云 姜延溪 姜莉
赵鹏 郭嗣平 黄丽华 景振华 蔡学美
特此通知。
国家档案局
中央档案馆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安全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为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决定近期对档案安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 1.落实《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关于确保档案利用安全的通知》(档办〔2008〕72号)的情况;2.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情况;3.档案库房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库房安全设施等;4.档案馆(室)档案保管情况,包括案卷目录与实际排架、卷内目录与卷内文件是否一致,原件经缩微或数字化加工后是否仍继续提供原件利用等。二、督查方式 我局将于近期随机抽选部分单位进行督查,并将提前一周通知被督查单位。请被督查单位配合与支持督查人员的工作。
国家档案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