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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08日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9月25日,《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辽宁首次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到地方法规加以促进规范。条例共8章41条,分别就总则、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条例的颁布,为辽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条例从辽宁省实际出发,重点在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的措施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条例明确了省政府应当制定全省中小企业政策及发展规划,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给中小企业更多的经济社会信息,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数据档案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帮助中小企业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建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中心,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等。条例规定政府在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资金方面也要给予重点支持,要求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尽可能为中小企业发展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和倾斜。

    为了破解中小企业在银行信贷难的问题,条例不仅对当前兴起的小额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作出了规定,还进一步明确,鼓励国有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有能力的法人成立贷款公司,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渠道,这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

    为了保障中小企业充分享有与其他企业相同的“待遇”,条例明确规定中小企业有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经营;在国家投资补助、企业技术改造贴息、科学技术支出、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组织经贸活动等方面,中小企业有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同等安排的权利。同时进一步规定,非国有中小企业在相关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也与国有企业同等相待。这些规定对全面提高中小企业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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