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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10日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更好地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甘肃省政府日前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甘肃省将在全省范围内选取3至5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原则上一个试点县只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3年连续赢利且净利润累计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来源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交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在实际经营中,小额贷款公司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和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等业务以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时,小额贷款公司用于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70%;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30万元,发放给小额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低于资本金的70%,其余30%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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