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签发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发布《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
《决定》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1月24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发布)作出修订,规定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迁建审批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