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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11月1日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4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今后,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外环线内及区、县城区范围内将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根据《办法》的规定,天津市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液位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今后,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禁止在外环线内及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今后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将在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将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

    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安全距离要求的,必须采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安全技术措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书,其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一级车辆技术等级的要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识,并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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