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创业渠道,改善创业环境,重庆市政府于近日出台意见,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力争到2012年,返乡创业农民工达到18万人,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总量达到90万人,培训返乡创业农民工5000人。
意见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支持农民工创办各类企业、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社会事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返乡创业者进入,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意见要求要落实创业用地。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半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规费。
意见规定,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进一步发展。对返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且经调查核实无应纳税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意见还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于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可积极探索。
意见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对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同时建立促进返乡创业的服务体系,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信息引导。 此项工作的开展,将有利于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