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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发布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30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近日,中国保监会与国务院普查办联合发出通知,正式发布了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对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通知指出,这次保险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保险业的发展情况,更新保险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和信息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提供基础信息,为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奠定基础。普查内容包括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普查范围包括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

    通知指出,这次保险业普查采取条块结合、条条为主的形式。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以及非企业单位普查表的组织实施工作,保监会系统予以协助;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保险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国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通知要求各单位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经济普查工作。

    这次保险业普查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普查准备阶段(2008年底前)、普查表填报阶段(2009年1-4月)、普查数据处理评估上报阶段(2009年5月)和普查工作总结阶段(2009年6-12月)。普查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普查的统计单位分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两种。

    通知对保险业的普查工作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保证保险业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二是保证保险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无误;三是保证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的录入和汇总无差错。通知强调,普查总结阶段,在表彰先进的同时,要对在保险业普查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迟报、拒报普查数据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通知还对保险业普查资料的报送方式、资料开发应用以及资料的保存管理和编印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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