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负责人11月4日做客北京城市管理广播时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11个月以来,北京市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目前已达到96%,续订率达93.9%。此外,1年期以下合同的签订率下降了30%,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合同的签订率也有明显提高。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柏澜表示,9月18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和终止方面的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劳动合同法更具可操作性。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实际上条例的出台正是从操作性、协调性上对新劳动法进行了补充。此前,用人单位担心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铁饭碗、用人成本提高等问题都是对劳动法的一种片面认识。
在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然而由于一些市民和用人单位认为这条规定应从新劳动法生效之日起计算,即从2008年1月1日计算。针对此问题,柏澜表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工龄连续计算的另一种情形,即如果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将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