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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出公积金十项惠民举措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14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为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天津市今年前6个月推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最高贷款限额、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贷款首付款比例、扩大担保费补贴范围和完善集中封存管理等六项政策后,11月13日又推出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放宽提取条件、推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和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四项惠民新举措。

    一、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11月24日起,新增两类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所购住房价款的80%。

    二、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12月1日起,天津市再次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纳入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范围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天津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坐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12月1日起,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委托提取业务是指,职工在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动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不用每月到柜台办理提取手续,而且不用承担任何费用。

    四、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12月1日起,启用新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要求单位或职工填写提取金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管理部在《提取通知书》上打印提取金额,可避免由于单位金额填写不准、职工多次往返问题的发生。此外,对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汇缴减少等业务办理手续也进行了简化:单位为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时,在《转移申请书》和《转移申请书清册》上不再填写转移金额;单位发生缴存人员减少时,将不再填写《汇缴减少清册》,只需在《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上填写减少人数及减少的月缴存额合计等信息。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由单位及职工各10%提高到11%,缴存基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增加了职工住房收入,提高了购房能力。

    六、提高最高贷款限额到60万元。9月1日起,天津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加大对职工家庭购房的资金支持力度。

    七、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0月27日起,再次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贷款从4.86%调整为4.59%。

    八、下调贷款首付款比例。11月4日起,天津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政策不做调整,仍为30%。

    九、扩大担保费补贴范围。11月4日起,天津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范围扩大至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这两类住房的职工,补贴额度为担保费的50%,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职工的购房支出。

    十、完善集中封存管理。为解决职工未按规定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导致不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等问题,9月1日出台的集中封存政策规定三类情况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职工与单位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和职工本人均可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单位即将终止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为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原单位已终止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各市属集团公司、各区县建立的职工托管服务中心,应为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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