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
 
卫生部发布婴幼儿配方、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19日   来源:卫生部网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公 告

2008年 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二○○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为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现规定如下:

    一、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每7mg /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9月1日之前,按照以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使用上述香料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相关链接
· 卫生部部长陈竺出席华阑公司流感疫苗捐赠仪式
· 卫生部副部长出席“中医中药中国行”湖北省活动
· 卫生部通知暂停使用上海达美产一次性静脉输液针
· 卫生部第六届直属机关党委第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召开
· 卫生部通知暂停使用上海达美产一次性静脉输液针
· 卫生部召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讨论会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