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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将城镇居民住院医保支付水平提高10%至15%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20日   来源:宁夏日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11月19日下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进行调整,将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支付水平提高10%至15%。

    《通知》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对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额适当进行下调;对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适当予以提高,各市可根据情况按不高于10%的幅度上调;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上调;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额后直接按照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对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自付比例过大的,实行保底支付的办法;对连续缴费三年以上且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划分不同的档次,提高住院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或提高个人账户配置标准;对连续缴费三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住院生育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对参保人员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还要求全区各地尽快制定和实施门诊大病、大额医疗补助等配套政策,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记者 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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