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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供电用电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26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用户,最高可被罚3万元。

    五种情形供电企业不予供电

    《办法》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小区供配电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未按照标准安装一户一表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交付使用。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不予供电:用户的电力设施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用电地址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非供电企业原因导致不能供电;不具备供电条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供电的其他情形。

    供用电双方各有约束

    《办法》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八种行为:向用户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强制用户购买、使用供电企业经营的电能表和其他供用电设备;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非法设定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用户供电; 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办法》还规定用户应当遵守下列八条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电类别用电;按时交纳电费;使用合格的配用电设施并保证其运行安全; 使用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的污染不得超过国家标准;不得擅自拆封、更改、调整供电企业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最高可罚3万元

    用户违反规定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可以根据违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和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办法》规定,用户改变用电类别未告知供电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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