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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台二十二条实施意见 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1日   来源:吉林日报

    11月30日,长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22条实施意见,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等10个方面,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该意见于12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

    该意见正式开始实施后,长春将在国家确定买卖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实行财政补贴政策。购买两年以上普通住房再转让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二手住房的,个人不负担契税,为改善居住条件转让住房的,不负担个人所得税;省、市、区三级财政将安排财政补贴1.6亿元,采取财税内部办理的方式,简化个人办理手续,实行直接“减免”,方便群众;同时,全市将对个人贷款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抵押(或预告)登记的,减半登记费。对转让7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此外,政府还将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多渠道、多形式实施廉租住房政策,加大政府保障住房建设,扩大建设规模,适度建设经济适用房,逐步提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居住水平;放宽无籍房确权政策,促进房屋交易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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